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助推我市加快赶超发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和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中共浙江省委和中共湖州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的精神,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历史、科技等方面的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并听取落实情况的汇报。
(五)审议通过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名单。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八)审议提请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确定重点提案,并明确分工督办主席、副主席;听取重点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一)研究全市政协工作,指导县区政协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在主席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政协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主席会议的须履行请假手续。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向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