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助推我市加快赶超发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的决议及决定。
(三)执行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四)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全体会议备案。
(七)决定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联系指导县区政协工作。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政协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中共浙江省委和中共湖州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的精神,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历史、科技等方面的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建议。
(四)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视察。
(五)审议提交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7天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会各位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党政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在湖州市区的省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五)市纪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副组长;
(六)各县(区)政协主席;
(七)其他有关方面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和党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政协委员、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会、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及决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包括请假、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由市政协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常委所在单位通报。对一年中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